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杜彩盈
相 對 人  陳耀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東縣臺東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且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點在臺東縣,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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