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0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030號

原告 李翠峯

被告百億設計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訴訟,然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具狀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56,300元及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09頁),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50萬元,兩造無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且對於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均表示無意見,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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