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5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 告 楊世勲
劉青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贈與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以109年度投簡字第505號裁定命原
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0元,前揭裁
定於110年1月21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此有本院交寄大宗掛號郵件執據、國內快捷/掛號/包裹之
送達查詢結果、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11至112-1及117至124
頁)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