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8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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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8871號
原   告 陽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數位光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肆萬捌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柒佰貳拾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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