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
二、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幫助恐嚇取財、侵占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恒寬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