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請人 簡菊妲 相對人 郭顧鳳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相對人妨害名譽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士林地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審理,由該院分案100年度訴字第1217號損害賠償事件,士林地院判決後,因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95號判決後,而確定在案。本件聲請人就上開裁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即士林地院以裁定確定之,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尚有未洽。茲按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士林地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賴劍毅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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