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168號
原   告 蔡月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廷曜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8,93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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