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05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林秀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3,413元,及其中28,934元自民
國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所載。
(二)、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
(三)、利息4,066元之計算式如附件三請求項目試算表所
載。
(四)、本金28,934元+94年5月9日透支息413元+利息4,066
元=33,4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