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4號
原   告  陳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逸平 即宸逸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3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件
原告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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