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4號
原 告 陳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逸平 即宸逸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3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件
原告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