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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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江靖哲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 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江茂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主張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乙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
南分會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又依聲請人之上述主張及其提出之土地謄本所示,並非訴訟
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是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徐毓羚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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