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142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偉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力夫 即
鄭聿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93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
證據:
1.被告申請信用卡後之歷次消費及繳款明細資料,並說明被告
最後繳款日期、金額及充抵明細,由何證據證明被告有積欠
本金31,619元?
2.請求金額42,793元之詳細計算明細表。
3.對被告異議內容之意見(詳被告異議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