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3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朝崴 即 蘇正雄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
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228元,應繳裁判
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4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