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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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53號
原   告 伊遠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慶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張慶川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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