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88號
原   告 派恩特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朝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陽昇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579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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