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6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黃雯昇 即 黃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路○○○號6樓,有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屬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且原告為法人,而被告為
自然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4條
有關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