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法農蝸牛農場行
法定代理人  徐翠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俊銘 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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