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497號
原   告  潘吳順男
被   告  曾乾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乾奇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9,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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