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372號
上 訴 人  彭省偉
被 上訴人  湯發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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