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元旭
陳文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李元旭、陳文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元旭、陳文吉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今被告李元旭、陳文吉自白犯罪,本院徵詢被告李元旭、陳文吉之意見(見本院訴卷所附本院陳述意見表)後,認宜就被告李元旭、陳文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本案被告林鄭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