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元旭

陳文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李元旭、陳文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元旭、陳文吉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今被告李元旭、陳文吉自白犯罪,本院徵詢被告李元旭、陳文吉之意見(見本院訴卷所附本院陳述意見表)後,認宜就被告李元旭、陳文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本案被告林鄭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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