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799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
室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貴公司所提出之理賠申報書上之本金僅為新
二、理賠申請書上之「追償費用8,175元」,係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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