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紅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雅 分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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