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司小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文雄 、 武郁娟 即 武瑞莊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105年4月25日以投簡美民
安105司投小暫調字第85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
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謝文雄、武郁娟即武瑞莊就該函送達
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
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
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
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