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8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89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周孝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權哲李乾盟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李○○應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將坐落臺中市○里區○○段○○○○號土地及同區段368
建號建物,於民國99年3月26日分割協議及以分割繼承為原
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李
權哲即李乾盟等人公同共有等語。惟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
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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