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12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阿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雅美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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