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調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207號
原   告  陳冠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楊立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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