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埔刑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埔刑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埔刑簡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甲○○又於97年5月9日在原處違反規定重行搭建使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又於97年3月上旬某日,在原處違反規定重行搭建使用」,及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反重建罪。㈡爰審酌被告前經南投縣政府強制拆除其建物,已知悉未申請
建築執照不得擅自建築,竟仍在原處再行重建,漠視公權力之行使,危害民眾公共安全,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建築法第95條。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併附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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