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韓聿媗
相 對 人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台灣永旺財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