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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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382號
上訴人丁○○
2丙○○被上訴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 律師
林慶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95年12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5年12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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