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重訴字第162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劉秋珠 被告覲鶴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共同單文程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吳威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柒萬柒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柒萬柒仟貳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覲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覲鶴公司)於民國93年2月17日邀同被告甲○○、陳恣意、乙○○為連帶保證人而向原告借款9筆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利息均如附表一所示,其中附表一編號
1至4之借款利息按月給付本金到期清償,編號5至9本息則按月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清償即均視為全部到期而應一次清償,其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覲鶴公司就上開借款分別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日起即均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述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均已全部到期,而原告嗣已通知被告覲鶴公司將其於原告之銀行存款2,214,159元予以抵充部分利息及本金,而尚餘本金19,577,239元未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均以:對原告請求之數額不為爭執,惟被告所積欠之部分借款既係以每月付息本金到期清償之方式為之,則原告應先履行通知或催告被告之義務,其程序方屬合法,否則即有違公平交易法之虞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
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授信約定書、借款撥貸書、放款債務明細查詢表暨利率表、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對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乙情並不爭執,然以前詞置辯,惟查,系爭綜合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一)項第1款業約明:「(加速條款)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等語,是原告對於何種情況下將加速債務期限之到期及其效果既已明示於授信約定書中,並經被告簽字同意,此與被告所指之未於借貸契約明定行使加速條款事由而未以合理時間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因其未充分揭露上開訊息而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尚有不同,且原告於被告覲鶴公司遲延繳款時除曾以電話催款外,亦已於94年4月28日寄發高雄地方法院第2256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覲鶴公司時抵充其銀行存款及催告繳款事宜並經被告覲鶴公司於同年5月1日收受,而被告於94年5月11、12日亦已陸續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此有存證信函暨回執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自應早已知悉原告催款之情,而被告收受原告催告通知至本件言詞辯論期日至少已超逾10日以上,亦足認原告已有合理之通知或催告期間,惟被告迄仍無清償之表示,是被告辯稱原告未經催告通知有違公平交易法云云並無理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