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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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971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易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