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六二號
移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南監五字第裁七四—S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關於「迴車前未注意來往車輛擅自迴轉」、「罰鍰新臺幣陸佰元」及「記違規點數壹點」部分均撤銷。
甲○○迴車前未注意來往車輛擅自迴轉部分不罰。
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肇事地點係位於台南市○○路○段與光華街之無號誌交岔路口,其中長榮路一段為雙向四車道之市區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可稽,而依異議人甲○○於警訊中之陳述,其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十六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長榮路外側快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前開交岔路口作左轉時(警訊筆錄誤載為左迴轉),與沿長榮路內側快車道南向北自後駛來之車號0000000號重機車發生車禍,並致其汽車左前葉子板凹損;另依車禍相對人 劉育賢 於警訊中之陳述,其係於同日十六時三十分許騎駛車號0000000號重機車搭載 李采芩 ,沿長榮路外側快車道行駛至肇事交岔路口時,因遭行駛在其同向右前方而由異議人所駕駛之前開自小客車阻道,劉育賢將所騎之機車向左偏欲超車時,與作左轉之異議人汽車發生車禍,致其右側鎖骨斷裂、身體挫傷、機車右側踏板破裂,另李采芩則係右腳擦傷等情,有台南市警察局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南市警交字第0九二五九六三八號函檢送之當事人警訊筆錄載明可稽,並經本院當庭播放異議人部分之警訊錄音帶勘驗無訛,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蒐證照片十幀在卷可資佐證,則依雙方於警訊中所陳及前開調查報告表可知,雙方係屬同向,其中劉育賢之行車方向為直行車,甲○○之行車方向則為左轉彎車,另甲○○之自小客車係在由外側快車道作左轉變換至內側快車道時,與欲沿內側快車道作超車之劉育賢機車發生碰撞無訛,準此,異議人甲○○在作左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又依異議人甲○○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係左前葉子板處與劉育賢機車之車身右側部位相撞及,依其車輛毀損部位與渠等前開陳述之行車行向相符等情以觀,足見異議人確係在作左轉變換車道時,未注意直行駛來之劉育賢機車,而劉育賢亦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發生本件車禍事故,本件車禍肇事原因經臺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為「甲○○駕駛小客車,起駛、左轉變換車道未注意來往車輛,為肇事主因。劉育賢駕駛重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有臺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南鑑字第九二0三一三號鑑定意見書一份附卷可憑。另經再送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照原鑑定意見,惟就甲○○部分之文詞改為「甲○○駕駛自小客車,左轉變換車道未注意來往車輛,為肇事主因」,有該覆議鑑定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府覆議字第九二一0八六九號函在卷足徵。又被害人劉育賢、李采芩係因本件車禍致分別受有右側鎖骨斷裂、身體挫傷及右腳擦傷等各節,亦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二紙在卷可參,則異議人有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即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係駕駛自小客車,左轉變換車道未注意來往車輛而肇事致人受傷,是其並非作迴轉亦無迴車前未注意來往車輛擅自迴轉之行為,即可認定,從而移送機關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六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等處分,經核於法尚有未合,異議人指摘原裁決不當,即非無理由,而本件裁決處分既有前述違法情形,自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關於「迴車前未注意來往車輛擅自迴轉」、「罰鍰新臺幣六百元」及「記違規點數一點」部分均撤銷,另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另異議人有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既可認定,則移送機關就其餘部分引用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處異議人吊扣駕駛執照四個月,於法並無不當,異議人就其餘部分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