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440號
原 告 莊淑如
訴訟代理人 莊明章
被 告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訴訟代理人 鄭坤榮
劉惠瑢
許人云
被 告 盧漢陽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
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