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99號
原 告 王慶麟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麗雪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價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查報系爭土地之價額(即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俾便核定
裁判費,並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所載聲明請求返還土地之正確地
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