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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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832號
原 告 顧若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晉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2
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其
中機車修理費用4,300元部分,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
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