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上更㈠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丙○○
甲○○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號
丁○○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號
己○○
戊○○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建忠律師訴訟複代理人張智學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陳中堅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六年重訴字第八七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葉居正~B3法官李素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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