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九七號
上訴人祥益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訴訟代理人 郭彥廷
丁○○ 吳冠億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八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丁振昌~B3法官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