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088號
原   告 甲○○○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0月2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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