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088號
原 告 甲○○○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0月2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