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同永傅敏峯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60元。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確認擔保債權金額為2,200,000元之抵押權不存在,而擔保物之總價值為1,068,670元(計算式如附表),即擔保物之價額低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自應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8,6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原告前僅繳納3,860元,尚應補繳7,7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
┌─────────┬─────┬─────────┬─────────┬─────────┐│土地坐落│土地面積│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設定權利範圍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臺南市○里區○○段│143│劉同永│8,800元/平方公尺│8,800×143×10÷54││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540分之10││0=23,304│├─────────┼─────┼─────────┼─────────┼─────────┤│臺南市○里區○○段│470│劉同永│8,800元/平方公尺│8,800×470÷6=689││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333│├─────────┼─────┼─────────┼─────────┼─────────┤│臺南市○里區○○段│39│劉同永│8,800元/平方公尺│8,800×39÷6=57,2││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00│├─────────┼─────┼─────────┼─────────┼─────────┤│臺南市○里區○○段│771│劉同永│8,800元/平方公尺│8,800×771÷24=28││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4分之1││2,700│├─────────┼─────┼─────────┼─────────┼─────────┤│臺南市○里區○○段│44│劉同永│8,800元/平方公尺│8,800×44÷24=16,││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4分之1││133│├─────────┴─────┴─────────┴─────────┴─────────┤│合計:1,068,670元││(23,304+689,333+57,200+282,700+16,133=1,06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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