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維甫 被上訴人即原告呂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3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1,300元【計算式:
系爭13-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900元X占有面積167平方公尺=2,32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