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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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原告 柳若枬 法定代理人 柳如倩 被告 柳向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67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672號),業經本院於108年9月26日判決無罪在案,依據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予以駁回。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狀內聲請刑事訴訟如受敗訴之判決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