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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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大景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珅泳
林景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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