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再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陸佰伍拾柒萬元,折合銀元為貳佰壹拾玖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參萬貳仟捌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玖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