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2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七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五號、七00九號、六二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甲○○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仍對被告論罪科刑,即有未當,被告上訴雖未指摘及此,然原審既有不當,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貳、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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