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八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自訴代理人 葉涵德 律師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認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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