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一九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