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1年度鑑字第958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1年鑑字第958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五八八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申誡。
事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書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縣仁德鄉衛生所醫師兼主任,違法失職行為如次: 林員
日除執行門診業務外,並需辦理民眾死亡之行政相驗工作,依照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惟仁德鄉鄉民 邱金定 (民國九年0月0日出生,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因腎臟惡性腫瘤引發心臟衰竭死亡)及 梁春戊 (民國四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四日因肺炎引發呼吸衰竭死亡)二位老死民眾,因死者家屬看時辰入殮,急於處理善後,故拜託林員開付死者死亡證明書(如證一)。林員當時因門診業務繁忙,又適逢流行感冒疫苗注射,遂未依照醫師法規定親自到場檢驗屍體,只依據醫院診斷證明書(如證二)即開付死者死亡證明書,違反醫師法第十一條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規定。案經民眾檢舉並由議員於縣議會提出質詢,且經臺南縣衛生局政風室會同醫政課前往調查屬實(如證三),林員於報告書(如證四)上亦自承未依照醫師法規定到場檢驗屍體即開發死者死亡證明書,事實明確。
經核被付懲戒人之有關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證物(均影本,在卷):
證㈠:二位死亡證明書及 梁世典 切結書共三頁。
證㈡:醫院診斷證明書共二頁。
證㈢:臺南縣衛生局醫政課訪談甲○○醫師紀要暨臺南縣衛生局政風室訪談二位老死病患家屬紀要共五頁。
證㈣:甲○○醫師報告書共四頁。
證㈤:臺南縣衛生局九十年第五次會議紀錄共二頁。
被付懲戒人申辯稱:
有關行政相驗之事,仁德鄉鄉民邱金定(民國九年0月0日出生,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因腎臟腫瘤引發心臟衰竭死亡),具奇美醫學中心診斷證明,及梁春戊(民國四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四日,因肺炎引發呼吸衰竭死亡),具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證明病危並以呼吸器維持生命辦理留最後一口氣回家,兩位死者家屬因看時辰急於處理善後及該村長亦告之情況,當時因門診業務及流行感冒疫苗注射繁忙,遂相信醫學中心的專業診斷證明為依據,體恤喪家家屬勞累,先出具證明,並於事後儘快前往補相驗之,懇請上級同情原諒。
服公職,造服人群,遂於當時配合死者家屬要求,給人方便,且從未收取民眾任何好處或紅包,亦無圖利他人。此事由上級指正後,早已知道不對之處,痛心悔改,並已離開公職生涯,懇求相關單位能給予機會,願往後能有機會服務鄉民。
提出補行相驗之聲明書影本二件為證。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縣仁德鄉衛生所醫師兼主任,平日除執行門診業務外,並需辦理民眾死亡之行政相驗工作。依醫師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惟仁德鄉鄉民邱金定(民國九年0月0日出生,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因腎臟惡性腫瘤引發心臟衰竭死亡)及梁春戊(民國四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四日因肺炎引發呼吸衰竭死亡)二位老死民眾,因死者家屬看時辰入殮,急於處理善後,故拜託林員開付死者死亡證明書。林員當時因門診業務繁忙,又適逢流行感冒疫苗注射,遂未依照醫師法規定親自到場檢驗屍體,僅依據醫院診斷證明書,即先後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及同年十月十五日開具前開死者之死亡證明書。上開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之二位死者之死亡證明書、死者家屬梁世典之切結書、奇美醫學中心與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臺南縣衛生局醫政課訪談甲○○醫師紀要、臺南縣衛生局政風室訪談二位死者家屬紀要、甲○○醫師報告書、臺南縣衛生局九十年度考績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紀錄等影本在卷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書所不爭執,其違失事證已甚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違反醫師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國賢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郭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郭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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