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執聲字第二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詐欺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法官陳國文
法官蔡國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月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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