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戊○○
丙○○甲○○被告乙○○
丁○○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有犯重傷害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五號乙○○等重傷害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芳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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