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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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六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被告甲○○原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四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撤回上訴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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