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
原告戊○○被告丙○○被告丁○○被告乙○○○○○○被告庚○○○○○○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李明賢 、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李明賢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 鄭景鴻 、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緣被告丁○○明知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
及處罰,被告李明賢(即 李瑞賢 )經常利用他人支票存款帳戶掩人耳目,乃提供支票予訴外人 張力 大使用。 張力大 於取得上該由丁○○先向銀行申請之支票帳戶後,適有李瑞賢從報紙上得知上開訊息,遂由張力大提供上開芭樂票予李瑞賢向第三人詐騙金錢。嗣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及同年八月五日,李瑞賢又連續利用任職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廖鍾漢 購買保險之機會,持丁○○所簽發之支票共二紙(如附表一),佯以公司需週轉為由,使廖鍾漢因而陷於錯誤,向原告詐借共得五萬元及三萬元。
㈡被告鄭景鴻持附表被告丙○○所簽發提供鄭景鴻犯罪用之支票,向原告佯稱要
為自己購買保險,並於扣除保費後,要求找還五萬九千五百九十二元,嗣上開交付之支票遭退票始知受騙。鄭、邱二人共同向廖鍾漢詐騙得金額五萬九千五百九十二元。
㈢被告甲○○連續於八十八年四月及五月間某日,前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帳
戶,並於取得銀行之支票本後,將之以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之代價,提供予訴外人張力大與鄭景鴻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使用。被告鄭景鴻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廖即原告 鐘漢 佯稱其弟 鄭鈺 錡欲購買保險,乃未經其同意,偽簽其署名於要保書上,並持該偽造要保書向原告廖鍾漢行使,戊○○不疑有詐,依約辦理保險,鄭景鴻並持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用以支付保費,並要求找還差額四萬零八百五十六元。詎支票到期均未獲兌現,戊○○始知受騙。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八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人先後詐騙得款金額共計為三十三萬零四百四十八萬元,屢經催討,均未獲付款,然查,被告上揭詐騙款項之事實,業經本院為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三號、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三四號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五九號刑事判決,分別判決被告丙○○詐欺取財、被告丁○○詐欺取財、被告鄭景鴻行使偽造私文書、李瑞賢詐欺取財及被告己○○詐欺取財有罪確定,業據原告提出上揭刑事判決書為證,經本院審閱刑事卷證資料核與原告指稱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個人給付或連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附表:
┌──┬────┬────┬────┬────┬─────┬────┐│編號│銀行│帳號│面額│發票日│開戶日期│拒絕往來││││││││日期│├──┼────┼────┼────┼────┼─────┼────┤│一│高新銀行│一八九一│50000│88.8.25│79.2.28│88.9.17│││民族分行│○│││││││││││││├──┼────┼────┼────┼────┼─────┼────┤│二│同右│一八九一│30000│88.9.6│同右│同右││││○│││││└──┴────┴────┴────┴────┴─────┴────┘附表:
┌──┬────┬─────┬────┬────┬─────┬────┐││土地銀│五一○九│206000│88.10.20│88.10.29│同右│││南台中│九○│││││││行││││││└──┴────┴─────┴────┴────┴─────┴────┘附表:
┌──┬────┬────┬────┬────┬─────┬────┐│編號│銀行│帳號│面額│發票日│開戶日期│拒絕往來│├──┼────┼────┼────┼────┼─────┼────┤│二│中華商銀│二○○○│118000│88.10.25│88.4.27│88.10.29│││新莊分行│○九六九││││││││一│││││└──┴────┴────┴────┴────┴─────┴────┘